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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拆迁信息公开案例:“过程性信息”政府不公开,怎么办

更新时间:2024-12-22 20:28:52

过程性信息只要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机密、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公开的情形,应当由相应机关依法予以公开。政府不公开,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公开,申请后不公开,可以诉讼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。 前段时间,小编从所里听说了一个案子,涉及到政府不公开信息,理由是该信息属于“过程性信息”,政府就是不给公开,闹到法院,法院也判政府赢。

这种情况,在拆迁的案子中,碰见得挺多的,一般人也就到此为止了,可我们所律师不是一般人儿呀,他怎么做的呢?听小编给您慢慢道来。

上海市黄浦区的王老太太名下有一套房产,被纳入了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范围。

征收补偿没谈拢,王老太太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里的杨念平律师。

为了了解实际征收情况,杨念平律师立刻向区政府发了一份申请,申请公开《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确认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函》,结果不出所料,区政府给拒了。

随后,杨念平律师指导王老太太对区政府的上述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,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。

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认定这是过程性信息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》,判决驳回了王老太太的诉讼请求。

那么,这份函到底是不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呢?

杨念平律师认为,本案中,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》。

然而,这个意见并非部门规章,不是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中的法律依据,一审法院以此为据作出判决明显是法律适用存在错误。

其次,一审明显也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。

所谓的过程性信息并非是状态一成不变的,当其中所涉及的内容确定且开始实施,其过程性就已“过期”。

此时,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只要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机密、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公开的情形,应当由相应机关依法予以公开。

并且被申请的机关同时具有审查区分的义务,对于部分涉密或是部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区分其内容,对于符合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相关规定的内容,应当依法公开给申请人。

所以,“过程性信息”并不是是一个完全不可公开的信息。

杨念平律师随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要求撤销一审判决,并责令区政府公开前述文件。

案子结束了,结局很圆满。

小编再此提醒,拆迁维权请律师,一定要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!依靠专业的知识和多年积累的经验应对政府的“刁难”,专业的拆迁律师会为每一位被征收人维护最大的合法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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